伙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作案可构成共同犯罪

被引:4
作者
张捷
姚军
机构
[1]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共同犯罪; 帮助犯; 刑事不法; 辨认控制能力; 从犯; 间接实行犯;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08.015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裁判要旨】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帮助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作案,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已具备相应规范意识且主导犯罪的情况下,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不构成间接实行犯,应对其按照共同犯罪的帮助犯论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作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案号一审:(2012)金刑二初字第0105号【案情】公诉机关: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晓华。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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