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的本质与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七

被引:8
作者
尹飞 [1 ]
李倩 [2 ]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异议登记; 申请人; 预告登记; 登记簿; 房屋登记办法;
D O I
10.13562/j.china.real.estate.2008.10.001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一、异议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与本质无论是更正登记还是确认物权之诉,通常都要求异议一方提供相当的证据,否则,法院或者登记机构不会受理其更正登记的请求或者确认物权的诉讼请求。这就客观上需要给予异议人搜集证据的时间。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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