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人民监督

被引:3
作者
冯象 [1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社会主义宪法; 承诺; 公民个人; 执政党; 党的干部;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宪法宣誓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 违宪审查; 人大常委;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取信于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决定》中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意味着取信于人,冯象在本篇文章中指出,不应将宪法宣誓看做公民个人的宪法承诺,而是应将此一行为看作党的干部代表立宪的执政党对于人民的承诺,所彰显的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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