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我们行政管理手段的创新。各种新技术被应用于政府的日常工作中,一方面它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却带来了个人信息自决权和公民隐私权受侵害的问题。个人信息的保护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已经有大量的制定法并且形成了一些共同的原则,如,目的正当原则,安全完整原则等等。而与此相对照的是我国只有单行法律或者法规中的个别条文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显然我们立法落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此情况下,笔者提出对法律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的方法来解决个人信息保护无法可依的问题,并且提出了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益原则作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