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立法新探

被引:8
作者
陈晓景 [1 ]
董黎光 [2 ]
机构
[1] 中国海洋大学
[2] 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流域立法; 义务本位; 流域综合法; 综合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流域生态系统日趋脆弱使流域立法已经成为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流域的特性要求流域立法理念应在可持续发展精神的指导下,以系统的、开放性的、可持续的思维模式来设计流域立法的制度框架结构,以义务为立法本位来规范限制流域内人们的行为活动,以便更好地保障立法目的的实现。流域立法应选择流域综合法的立法模式,既包括流域各资源环境要素,又涵盖对流域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流域社会经济要素。流域立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流域规划制度、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分配制度、流域产业发展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及生态恢复与重建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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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流域管理方略研究.[M].陈绍金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