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宪法价值

被引:5
作者
邓成明 [1 ]
阳建勋 [2 ]
机构
[1] 广州大学法学院
[2]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 人权; 法治; 宪法价值;
D O I
10.14015/j.cnki.1004-8049.2009.11.003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政府必须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即在基本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应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使人们在分享公共服务中有同样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宪法基础是人权保障和法治原则,其宪法价值在于,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是促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有效路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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