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合同

被引:15
作者
黄进
机构
[1]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四川成都
关键词
风景名胜区; 政府特许经营; 行政合同; 经济利益平衡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首先具有公法性,同时也兼具私法的特征,公法原理和部分私法原理均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必须体现它的法律性质,在强调公共利益至上的基础上,将公共利益与被特许人追求经济利益的权利相统一,依据经济利益平衡原则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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