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的规则之治

被引:6
作者
徐祥民 [1 ,2 ,3 ,4 ,5 ]
机构
[1]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3]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
[4]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5] 山东省新成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
关键词
规则之治; 治国方略; 法治国家; 合宪审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治是规则之治,是供治者选择的国家治理方法之一,表现在国家治理运行状态上的特质就是"治者从法"。"从法"而治的国家所"从"之"法"不同,其法治的性质也就不同。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是法律的性质不同。社会主义不是自发产生的,社会主义法治是预设前提的法治。要保证法治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就必须保持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质,并不断给法律输入社会主义精神。现代法治是宪法之治,而宪法之治的基本要求是遇"事"询"宪",依"宪"制法。立法是最重大的国家治理活动,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特征是依"宪"立法。为了保证法律依"宪"而生,国家应当建立立法的宪法依据阐释制度及合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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