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的确定

被引:2
作者
蒋尧明
机构
[1]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博士)
关键词
虚假陈述; 投资者; 投机风险; 基准日; 动态危险; 投资差额损失; 赔偿额; 经济信息; 会计信息;
D O I
10.19641/j.cnki.42-1290/f.2005.09.01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预示着我国的证券市场赔偿机制真正进入了司法实践阶段,也就是说,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相关责任主体有可能因其虚假陈述行为(这里主要是指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行为)而招致投资者的民事诉讼,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因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中,对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等的界定往往易引发争议,但最核心、最困难的工作还是如何计算投资者损失,也就是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赔偿额。本文以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民事责任主体——上市公司为对象,以《1.9规定》为主要法律依据,分析并给出具有操作性的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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