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

被引:56
作者
王轶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许可; 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简单规范; 复杂规范; 强制性规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行政许可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联系密切。从民法学的视角观察,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许可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有的属于准予实施事实行为;有的属于准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有的则需要区分情形,有时属于准予实施事实行为,有时属于准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与此对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立行政许可的规定,有的属于简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复杂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则需要区分情形,有时属于简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有时属于复杂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借助民事法律行为意图约定排除这些强制性规定法律适用的,得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53条第2款认定该约定绝对无效。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复杂规范中强制性规定的,得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53条第1款区分情形进行效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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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6 / 107+206 +206
页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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