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被引:66
作者
马怀德
喻文光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 法学博士
[3]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公有公共设施; 国家赔偿; 民事赔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 ,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 ,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则 ,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十分必要 ,但是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 ,应依特别法或民法解决。
引用
收藏
页码:14 / 19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5 条
  • [1] 国家赔偿制度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刘向文等撰稿, 1996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用指南[M].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肖峋著, 1994
  • [3] 外国国家赔偿制度[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林准, 1992
  • [4] 国家赔偿问题研究[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江必新等撰稿, 1992
  • [5] 英国行政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王名扬著, 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