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制度——从邓小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思想说开去

被引:9
作者
万霞 [1 ]
宋冬 [2 ]
机构
[1]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2] 外交部条法司五处
关键词
共同开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 O I
10.14015/j.cnki.1004-8049.2007.06.006
中图分类号
A849.16 [专题汇编]; D829 [中国外交史、对外关系史];
学科分类号
030503 ; 060207 ;
摘要
海洋争议区域的共同开发制度在国际实践中已存在了许多年,并在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议中不断得到运用。多年来,中国政府积极主张并推进“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这一原则不仅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也符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在和谐世界的建设中,共同开发原则的运用无疑是其中一个成功的典范。本文回顾了共同开发的历史和现状,围绕共同开发的定义、成因、法律特征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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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界定中日东海共同开发海域的法律问题 [J].
宋婷 ;
高亨超 .
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6, (04) :43-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