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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律传统序论——比较法的范围、目的、法律传统和方法论
被引:17
作者
:
M.A.格伦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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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格伦顿系美国波士顿学院
M.A.格伦顿
M.W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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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格伦顿系美国波士顿学院
M.W戈登、
C.奥沙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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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格伦顿系美国波士顿学院
C.奥沙克维
潘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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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格伦顿系美国波士顿学院
潘汉典
机构
:
[1]
格伦顿系美国波士顿学院
[2]
戈登系佛罗里达大学
[3]
奥沙克维系都兰大学
来源
:
环球法律评论
|
1987年
/ 02期
关键词
:
法律传统;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比较法;
法的理论;
法律体系;
方法论;
辩证唯物主义;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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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正> 一、比较法的范围美国的法学院开设通称为比较法的课程,这样的学院为数正在不断增加。这种趋势之所以产生,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推动着法学院的力量。由于各个法学院发展了,教师队伍更加来自四面八方,在法学教师的成员当中,具有普通法系以外的法律传统训练的人将更多,这是愈来愈可能的。他们可能只是在传统的课程里面,运用他们的法律传统训练,进行偶然的比较研究,而这种比较研究的出现,常常导致开设一门比较法课程。从外部考察,美国同世界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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