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律传统序论——比较法的范围、目的、法律传统和方法论

被引:17
作者
M.A.格伦顿
M.W戈登、
C.奥沙克维
潘汉典
机构
[1] 格伦顿系美国波士顿学院
[2] 戈登系佛罗里达大学
[3] 奥沙克维系都兰大学
关键词
法律传统;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比较法; 法的理论; 法律体系; 方法论; 辩证唯物主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一、比较法的范围美国的法学院开设通称为比较法的课程,这样的学院为数正在不断增加。这种趋势之所以产生,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推动着法学院的力量。由于各个法学院发展了,教师队伍更加来自四面八方,在法学教师的成员当中,具有普通法系以外的法律传统训练的人将更多,这是愈来愈可能的。他们可能只是在传统的课程里面,运用他们的法律传统训练,进行偶然的比较研究,而这种比较研究的出现,常常导致开设一门比较法课程。从外部考察,美国同世界上其
引用
收藏
页码:13 / 17
页数:5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