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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
被引:7
作者
:
熊学庆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熊学庆
机构
:
[1]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09年
/ 06期
关键词
:
意思表示;
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借款;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09.06.019
中图分类号
: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裁判要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即夫妻共同生活,作出准确认定,以实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公平保护。【案情】原告:熊明福。被告:盛莉。被告:荣功成。熊明福与盛莉系朋友关系,盛莉与荣功成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15日,盛莉向熊明福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熊明福人民币2.4万元整,于2005年5、6月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熊明福多次向盛莉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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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0 / 72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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