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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干扰婚烟关系的侵害客体
被引:5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于晓
机构
:
[1]
烟台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山东社会科学
|
2011年
/ 01期
关键词
:
干扰婚姻关系;
侵害客体;
身份法益;
侵权责任法规制;
D O I
:
10.14112/j.cnki.37-1053/c.2011.01.014
中图分类号
: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关于干扰婚姻关系的侵害客体,我国学说和实务历来存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除《刑法》第258条、259条中规定了破坏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外,其他法律均无制裁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难。因此,从理论上厘清干扰婚姻关系的侵害客体,对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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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2 / 144+170 +170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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