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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有关育种者权利保护规定的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5
作者
:
隋文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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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北京农学院经贸系,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法律系,北京农学院经贸系副教授,邮编:,教师、法学博士,邮编:,副教授,邮编:
隋文香
论文数:
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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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李文伟
刘瑞涵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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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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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北京农学院经贸系,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法律系,北京农学院经贸系副教授,邮编:,教师、法学博士,邮编:,副教授,邮编:
刘瑞涵
机构
:
[1]
北京农学院经贸系,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法律系,北京农学院经贸系副教授,邮编:,教师、法学博士,邮编:,副教授,邮编:
来源
:
科技与法律
|
2004年
/ 01期
关键词
:
植物新品种;
保护公约;
育种者权利;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97 [国际私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
本文比较分析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和 1991年文本关于育种者权利保护规定的变化及变化的原因 ,根据我国实际 ,对我国育种者权利保护提出了适当扩大保护范围和提高保护层次等建议 ,主要包括 :第一 ,将受保护的繁殖材料扩大到收获材料 ,同时强化“农民特权”的保护 ;第二 ,将生产权扩大到非商业目的的生产 ;第三 ,将品种权保护品种延伸到“依赖性派生品种” ;第四 ,与受保护的繁殖材料的商业活动应当扩大 ;第五 ,将品种权保护期限适当调整 ;第六 ,增加品种权用尽的内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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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2 / 74+114 +114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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