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意义上的公理与亲情 孰为重

被引:1
作者
刘仁文
机构
关键词
法理; 刑事诉讼法; 刑事程序法; 作假证明; 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保佐人; 卡多佐;
D O I
10.13561/j.cnki.zggqgl.2000.12.018
中图分类号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儿子犯了罪,回到家里告诉父母,做父母的怎么办?父母既不能帮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也不能帮其逃跑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否则,按照我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跑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父亲犯了罪,儿子知道案情,怎么办?他必须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可是,法律的这种规定却与人性相违,人性的本能要求人们以家庭和亲情为重,信赖家庭,依赖亲情。眼看着自己的亲人面临牢狱之灾却不得不"见死
引用
收藏
页码:28 / 28
页数:1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