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但对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8条虽提到了网约平台公司和网约司机之间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但也提到可以签订其他协议。对这个问题,目前,我国及其他国家均缺少法律规定,产生了网约车司机和网约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该如何定性的困惑。笔者结合理论和实践分析,认为对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司机的用工关系应分两种情形,提出了"经济从属性劳动者"和"经济合作伙伴"的定性概念,并从降低网约平台公司用工成本、保护网约车司机基本生存权的角度,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