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信息侵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被引:2
作者
刘斐洁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
关键词
垃圾信息侵权; 侵权主体; 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
D O I
10.13964/j.cnki.zgsxswdx.2014.01.023
中图分类号
D923.7 [];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垃圾信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自主权的辨析等,它的侵权主体主要有三类:普通用户、电信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服务商和电信运营商。在立法上,规制发送垃圾信息的行为应该选择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从而惩罚侵权主体。实践中,治理垃圾信息必须对服务商发送短信有所限制,实行一机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民事、行政和刑法的制裁,从而安全保护个人信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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