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论界对把判例法制度引入我国,并把判例作为我国法律渊源(法源)之一的讨论已有十余年,[1]几乎所有的讨论者都是持肯定的态度,建议中国建立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我国的刑法典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之后,怎样弥补刑法的漏洞又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此时,很多的学者都又将目光投向了判例法。有的学者还提出:判例在中国应作为法源之一;我国已具备适用判例法的基本条件,应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而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形成以成文法为主,辅以判例和司法解释的司法体系。(2)笔者却认为这种提法与中国的法制文化、司法环境、社会现实明显不符,在执法者素质还不是很高的当代中国,甚至“判例法”(指在中国把判例作为法源之一)的提法都是不妥当的。判例在中国最多起到一个指导作用而非约束作用,更非法源之一,其地位是与成文法及司法解释不能相提并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