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明责任本质的再认识——以《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27
作者
李浩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诉法》第112条; 主观证明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本质;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8.04.036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证明责任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理论界对证明责任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从主观证明责任到客观证明责任的深化。主观证明责任从当事人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将这一制度解释为当事人就所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从裁判者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把这一制度解释为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用于克服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规则。法官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处置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是法官主动提出可能是虚假诉讼的假设,然后依职权收集证据进行确认,如果最终是否为虚假诉讼无法确定,法官就不能适用第112条驳回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进行制裁。这表明法官适用了证明责任的裁判规则,同时也表明证明责任可以与当事人的主张无关、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无关。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证明责任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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