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主要分析对象

被引:11
作者
宁红丽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之瑕疵责任; 构成要件; 检验通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合同法》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相当疏漏与不完整。理论界对该问题也未予以足够重视。随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颁行,我国法上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拼图才基本成型,但仍存在着较大的完善空间。根据这两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卖人就标的物瑕疵承担瑕疵责任,需要具备标的物交付时存在瑕疵、买受人践行检验通知义务、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且不应知标的物有瑕疵、当事人未以约定减免出卖人的瑕疵责任等四项要件。虽然"司法解释"的准立法形式常受诟病,但它细化、补充乃至发展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制度之功仍不容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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