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惯法作为空白罪状补充规范的法源

被引:4
作者
陈禹衡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习惯法; 空白罪状; 补充规范; 法律位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传统刑法领域"罪刑法定"思想的指导下,习惯法一直为刑事法治所排斥,但是其自身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具象,可以作为空白罪状补充规范的法源加以间接使用。与现有的补充规范法源相比,习惯法具有更高的文化契合性,但同时也存在着适用范围过于狭隘以及法律文件质量过低的缺陷,通过提高其立法质量可以使之很好地融入现有的补充规范法源体系。在补充规范法源内部面临位阶冲突时,习惯法与地方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处于同一位阶并且最后适用,弥补法源的不足。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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