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还是抵押权:再论普通债权质权的性质

被引:5
作者
罗欢平 [1 ,2 ]
机构
[1] 南京审计学院
[2]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普通债权质权; 转移占有; 通知第三债务人; 登记;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09.03.007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普通债权可以通过通知第三债务人来实现占有的移转,从而具备了质权设定的基础,只是因为通知第三债务人无法实现公示,故需借助债权证书的交付或登记来达到公示的目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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