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二)(2008年)

被引:2
作者
李晨阳
古龙驹
机构
[1] 缅甸宣传部印刷与书籍发行公司
关键词
宪法; 联邦机构; 法律草案; 民族院; 会议; 民族苏维埃; 联邦议会; 缅甸联邦共和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D911 []; D933.7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第三章国家元首第五十七条总统和副总统代表国家。第五十八条总统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全体国民中处于最高地位。第五十九条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忠于国家和人民。(二)本人和父母双亲都必须是出生在缅甸境内的土生的缅甸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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