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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二)(2008年)
被引:2
作者
:
李晨阳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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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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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缅甸宣传部印刷与书籍发行公司
李晨阳
古龙驹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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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缅甸宣传部印刷与书籍发行公司
古龙驹
机构
:
[1]
缅甸宣传部印刷与书籍发行公司
来源
:
南洋资料译丛
|
2009年
/ 02期
关键词
:
宪法;
联邦机构;
法律草案;
民族院;
会议;
民族苏维埃;
联邦议会;
缅甸联邦共和国;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D911 [];
D933.7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第三章国家元首第五十七条总统和副总统代表国家。第五十八条总统在缅甸联邦共和国全体国民中处于最高地位。第五十九条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忠于国家和人民。(二)本人和父母双亲都必须是出生在缅甸境内的土生的缅甸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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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8 / 48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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