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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否定罪
被引:2
作者
:
李先赋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李先赋
机构
:
[1]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07年
/ 09期
关键词
:
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客观方面;
交通运输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荤事;
车辆;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案情简介田某与陈某共同投资、合伙经营一辆15座客运中巴车,从事某镇至县城的客运。田某亲自参加合伙事务的执行,负责驾驶工作;陈某则以月薪三百元雇请冯某跟车,负责卖票和招呼乘客等。某日晚,田某通过电话对冯某之妻称自己次日有事,要求冯某第二天早上来接车。次日晨,田某驾车驶往县城,途遇冯某,将车交予冯驾驶,开往县城。冯某驾车行驶过程中,沿途上车旅客较多并超员载客。10点18分左右,该车肇事,致7名旅客当场死亡、18名旅客受伤,车辆损毁报废。交警部门认定冯某、田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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