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缓解居民门诊就医负担。2009年7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指出"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文章描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建立的背景,从筹资、支付、结算等7个方面阐诉了如何构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并提出了在构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