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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适应和损失损害内容的解读和对策
被引:15
作者:
陈敏鹏
[1
,2
]
张宇丞
[3
]
李波
[4
]
李玉娥
[1
,2
]
机构:
[1] 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2] 农业部农业环境重点实验室
[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
[4] 不详
来源:
关键词:
巴黎协定;
适应;
损失损害;
应对措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P467 [气候变化、历史气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巴黎协定》基本照顾了各缔约方的核心关切,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原则,基本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在适应部分,《巴黎协定》设立了与全球温升目标相联系的全球适应目标,明确了对发展中国家的适应支持,并确定了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全球适应信息通报和5年周期的全球盘点。在损失损害部分,《巴黎协定》锁定了《公约》下的华沙损失损害国际机制,并基本确定了一个各国通过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合作共同解决损失损害问题的框架。但是,《巴黎协定》仍然没有解决很多技术性问题和缔约方之间关键性和实质性的分歧。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将继续在适应和损失损害问题中面临着出资压力,应通过增强国内适应行动、强化适应和损失损害相关研究和高效利用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3个方面,为谈判争取主动并为推动全球适应气候变化减少损失损害做出贡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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