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的法律结构分析——兼评《合同法》第224条之不足

被引:7
作者
苏号朋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转租; 次承租人; 无权处分; 租赁权让与;
D O I
10.14167/j.zjss.2007.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转租系租赁的特殊类型,须以转租人租赁权的存在为基础,有别于租赁让与、租赁权让与和普通的出租他人之物。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转租存在自由主义、限制主义和区别主义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归入第二种模式中,但仍有不足。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在转租人、次承租人、出租人之间建立了较为复杂的法律结构。在我国不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情况下,欲分析擅自转租行为,就应当正确认识无权处分及我国对无权处分的立法态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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