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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征收方法之我见
被引:2
作者
:
曹宗理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经济所
曹宗理
机构
:
[1]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经济所
来源
:
煤炭经济研究
|
1989年
/ 08期
关键词
:
资源税;
企业;
征收办法;
利润;
资源差别税;
企业管理;
财政管理;
级差收益;
销售利润率;
D O I
:
10.13202/j.cnki.cer.1989.08.010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现行方法的缺陷煤炭企业现行的资源税征收办法是按开采数量定额征税。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它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1.不符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马克思在谈到级差地租时,是在一个重要假设条件下论述的,即“土地生产物或矿山生产物,和一切其它商品一样,是依照它们的生产价格来售卖。所以我们假定,这种生产物的平均售卖价格,是等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在我国现实条件下,煤炭虽作为一种商品,但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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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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