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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自救式犯罪”分析
被引:18
作者:
刘雯
李文明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察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农民工“自救式犯罪;
合法权益;
工伤;
因工负伤;
创伤;
自救式犯罪;
《劳动法》;
D O I:
10.15992/j.cnki.31-1123/c.2004.06.014
中图分类号:
D917 [犯罪学];
学科分类号:
0306 ;
030605 ;
摘要:
<正> 所谓农民工“自救式犯罪”是指当农民 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 害时,他们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权益(万筱萍,2003)。它属于非法维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根据犯罪对象的不伺,农民工犯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为相对人确定的犯罪,即犯罪对象为实施先行主动攻击的人,主要是用人单位负责人,集中在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制衣、餐饮等行业及私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犯罪的主要诱因多为客观的;二为相对人不确定的犯罪,即犯罪对象为一般公民,此类犯罪的主要诱因大多是主观的。据统计,“自救式犯罪”是农民工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要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就必须对农民工“自救式犯罪”有一个全面、详细、系统地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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