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办高校的公法主体地位

被引:6
作者
刘昆岭
机构
[1] 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治系
关键词
民办高校; 公法主体; 法律地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我国民办高校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私法人。但在从事公共性教育活动时,其行为已不是私法人的活动,而应认定为公法上的行政委托行为。理解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不能脱离其作为高校最为本质的学历教育活动,在此活动中,民办高校是行使行政委托教育权的公法主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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