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1993)经上字第32号民事判决评析

被引:8
作者
耀振华
机构
[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二重买卖;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 经济合同; 出卖人; 债权关系; 履行不能; 民事判决; 标的物;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5.05.012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正>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1993)经上字第32号民事判决认为:在××公司与××中心买卖关系存续期间,就同一标的物又与××书店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嗣后××公司在诉讼期间,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诉讼标的物又擅自再次出卖给××政府,该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亦应无效。 上述判决,××公司将同一标的物,即房产连续卖给××中心、××书店、××区政府,“一女三嫁”,均被认定为无效。分析认定无效的原因,一为二重买卖而无效;一为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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