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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1993)经上字第32号民事判决评析
被引:8
作者
:
耀振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耀振华
机构
:
[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中国法学
|
1995年
/ 05期
关键词
:
二重买卖;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
经济合同;
出卖人;
债权关系;
履行不能;
民事判决;
标的物;
D O I
:
10.14111/j.cnki.zgfx.1995.05.012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正>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1993)经上字第32号民事判决认为:在××公司与××中心买卖关系存续期间,就同一标的物又与××书店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嗣后××公司在诉讼期间,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诉讼标的物又擅自再次出卖给××政府,该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亦应无效。 上述判决,××公司将同一标的物,即房产连续卖给××中心、××书店、××区政府,“一女三嫁”,均被认定为无效。分析认定无效的原因,一为二重买卖而无效;一为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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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5 / 111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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