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复自白”的效力

被引:53
作者
万毅
机构
[1] 不详
[2] 四川大学法学院
[3] 不详
关键词
反复自白; 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排除; 毒树之果; 重新取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反复自白,形成多份甚至十数份口供,而一旦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问题,则是否排除以及如何排除反复自白遂成为困扰实务界的难题。反复自白应当排除,并非基于"毒树之果"规则,而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延续效力。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机制出发,对反复自白应当坚持全部排除的观点,即只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一经查实,则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全部有罪供述均应无例外地一体排除。反复自白排除后,在对遭受刑讯逼供的被告人提供心理辅导的前提下,法官可以重新依法对被告人展开讯问,若被告人仍作出有罪供述,该口供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引用
收藏
页码:138 / 144
页数:7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