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主体何时承担公法义务 美国法上的“关系标准”及启示

被引:7
作者
王军
机构
[1]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合作治理; 行政机关; 关系标准; 公法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D912.1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合作治理时代,私主体越来越多参与行政任务对行政权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造成冲击。私主体是否以及何时承担公法义务,涉及法律上将私主体认定为行政机关的问题。美国法上的"关系标准"于判例中生成,并将实质监管关系作为认定行政机关的核心要素。"关系标准"一方面对于控制权力、统一法律适用和相关概念的厘清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面临着违逆立法初衷、危及信息公开价值等指责与挑战。我国公私合作中的责任机制建设、行政主体理论的范式革新等均可从中获得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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