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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责任及其限度
被引:1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常健
机构
:
[1]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来源
:
文史哲
|
2007年
/ 05期
关键词
:
政府责任;
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
D O I
:
10.16346/j.cnki.37-1101/c.2007.05.017
中图分类号
:
D035 [国家行政管理];
学科分类号
:
1204 ;
120401 ;
摘要
:
政府究竟应当对公共事务承担哪些责任,存在着许多争论。近代西方关于政府职责的讨论集中于政治领域,焦点问题是安全、公平与平等;现代的讨论扩展到经济和社会领域,焦点问题是弥补市场缺陷与维护社会公平。随着关于"政府失灵"和非政府组织作用的提出,关于政府职责的讨论被置于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下。市场、社会组织和政府三种机制都各有优缺。政府职责的限定,应当遵循比较优势、优势互补和量力而行三条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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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7 / 154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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