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不应延伸至互联网领域
被引:10
作者
:
许福忠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许福忠
机构
:
[1]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3年
/ 02期
关键词
:
广播组织权;
被许可人;
转播权;
嘉兴市;
释明权;
互联网领域;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02.012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并非只有广播组织才能取得广播组织权,经许可取得广播组织权的被许可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尚不能将通过互联网转播广播组织广播节目的行为视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转播行为,即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转播权的保护范围扩展互联网领域。
引用
收藏
页码:44 / 47
页数:4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