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领域的法律舆论:意义与限度——以“微博上的小河案”为例

被引:3
作者
陆宇峰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
关键词
互联网系统; 网络公共领域; “小河案”; 法律符码; 微博舆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G206 [传播理论];
学科分类号
050302 ;
摘要
网络公共领域既非"乌托邦"亦非"敌托邦",而是互联网系统的子系统。"微博上的小河案"表明,网络公共领域基于独特的技术设置,自主生产了案件的重大意义,使之独立于主流媒体广泛传播。然而,网络公共领域与法律系统的观察范式截然不同;塑造网络法律舆论的不是法律因素,而是大众传媒和意识形态因素,归根结底是互联网系统的结构。就法治发展而言,网络法律舆论有益于保障法律系统的封闭运作,但也容易消解法律逻辑和化约法律问题,甚至加剧法律共同体的内部分裂,迫使司法子系统寻求权力的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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