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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范围
被引:6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张永红
机构
: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来源
: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2006年
/ 06期
关键词
:
但书;
适用范围;
情节;
数额;
后果;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范围应该是有所限制的,根据行为性质及刑事立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方式,但书的适用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对于以情节进行定量限制的犯罪,绝对不能适用但书;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性质严重而分则条文中没有定量限制的犯罪以及性质较轻但分则条文中附加定量限制的犯罪,一般不能适用但书;对于性质较轻而分则条文中又没有定量限制的犯罪,则可以适用但书。尽管但书的适用范围有限,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价值并主张将其予以废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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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8 / 30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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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J].
王尚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
王尚新
.
法学研究,
2001,
(05)
:19
-26
[2]
刑法学[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高铭暄, 1999
[3]
新刑法教程[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赵秉志主编,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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