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国际格局及中国应对

被引:133
作者
许多奇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跨境流动; 充分保护原则; 安全港协议; 隐私盾协议; 问责制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目前全球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统一规则尚未形成,现有规则主要以欧美为首的发达国家引领。欧盟从人权保护的历史传统出发,将数据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创建了严格限制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以提升数据权保护水平的立法范式;美国基于其信息产业的优势地位以及对数据自由流动的依赖性,奉行以市场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中心的个人数据保护政策,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促进数据跨境,维护业已建立的"数据占有和利用"优势,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两种规制方式在价值取向、规制路径和规制结果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既激烈竞争,又相互妥协和融合,构成了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国际格局。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应对路径是: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立法,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企业的合规遵从性,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大力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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