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

被引:6
作者
史蒂芬·J·里柯克
邹海林
机构
[1] 美国芝加哥迪波大学
关键词
侵权法重述; 制造商; 过失;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瑕疵产品; 产品责任法; 民法; 产品使用者; 一审法院; 损害赔偿; 原告; 默示担保;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概说产品责任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制度。其一是严格责任制度,即不论产品的制造商是否存在过失,只要其产品有瑕疵就要承担责任。这是最有利于产品使用者的制度。其二是有限严格产品责任制度。这一制度允许制造商以"现行工艺水平"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只要产品的制造商证明,其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合理地达到了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现行标准,就可免予承担责任。第三种制度是以产品的制造商被证明有过失而承担责任。美国几乎所有的州均
引用
收藏
页码:45 / 47
页数:3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