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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
被引:6
作者
:
史蒂芬·J·里柯克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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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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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美国芝加哥迪波大学
史蒂芬·J·里柯克
邹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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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美国芝加哥迪波大学
邹海林
机构
:
[1]
美国芝加哥迪波大学
来源
:
环球法律评论
|
1990年
/ 04期
关键词
:
侵权法重述;
制造商;
过失;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瑕疵产品;
产品责任法;
民法;
产品使用者;
一审法院;
损害赔偿;
原告;
默示担保;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概说产品责任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制度。其一是严格责任制度,即不论产品的制造商是否存在过失,只要其产品有瑕疵就要承担责任。这是最有利于产品使用者的制度。其二是有限严格产品责任制度。这一制度允许制造商以"现行工艺水平"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只要产品的制造商证明,其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合理地达到了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现行标准,就可免予承担责任。第三种制度是以产品的制造商被证明有过失而承担责任。美国几乎所有的州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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