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限制

被引:13
作者
樊荣禧
机构
[1]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10.009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摘要
<正>【裁判要旨】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股东表决权应否因股东瑕疵履行出资义务而受到限制,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可以限制股东自益权,但未指向共益权。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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