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领域认证认可相关程序要求

被引:7
作者
宋桂兰 [1 ]
唐丹舟 [1 ]
肖良 [2 ]
李文龙 [2 ]
机构
[1] 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中心
[2]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键词
司法鉴定; 认证认可; 程序要求;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D918.9 [司法鉴定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 ; 030604 ; 030609 ; 0838 ;
摘要
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和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认证认可试点,要求用2年时间,使上述地区所有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为更好地全面推进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现就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的目的、意义、现状和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的相关要求作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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