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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领域认证认可相关程序要求
被引:7
作者
:
宋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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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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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中心
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中心
宋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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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唐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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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中心
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中心
唐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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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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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中心
肖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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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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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中心
李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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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构
:
[1]
中国合格评定认可中心
[2]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
:
中国司法鉴定
|
2008年
/ 05期
关键词
:
司法鉴定;
认证认可;
程序要求;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6 [司法制度];
D918.9 [司法鉴定学];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0306 ;
030604 ;
030609 ;
0838 ;
摘要
:
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和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认证认可试点,要求用2年时间,使上述地区所有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为更好地全面推进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现就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的目的、意义、现状和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的相关要求作一简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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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 / 15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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