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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侵权构成要件的探讨
被引:3
作者
:
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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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用数:
0
h-index:
0
陆萍
机构
: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1991年
/ 06期
关键词
:
受害人;
因果关系;
行为人;
过失;
违法行为;
违法;
法律行为;
名誉权;
损害结果;
人格权;
损害事实;
新闻侵权;
新闻报导;
过错;
民事侵权责任;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1991.06.012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新闻报导侵权中的过错我国民事侵权责任采取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过错就不构成侵权。依照民法理论,行为人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决定自身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仍然希望它发生或听任它发生。记者若明知其报道与事实不符,发表后会给他人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造成损害,而仍希望或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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