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条约批准的运作机制——以《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为依据

被引:2
作者
沈子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条约批准; 《宪法》; 《缔结条约程序法》; 运作机制;
D O I
10.14063/j.cnki.1008-9314.2012.03.022
中图分类号
D993.8 [条约法];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1982年《宪法》和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确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共同行使条约批准的体制。在条约批准的方式上,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也有国务院的核准。条约在我国具有高于法律的地位,条约的适用受到"与法律有不同规定"和"批准"、"核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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