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宪法变迁史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被引:7
作者
李伯超
邹琳
机构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宪法变迁; 宪法惯例; 宪法移植;
D O I
10.13715/j.cnki.jxupss.2010.02.012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宪法学界多年以来一直都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但是,无论从权威机关确认的变迁形式,还是从程序、内容和名称来考察和分析,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大的宪法变迁,其性质都是修改宪法,而不是制定新的宪法。共和国宪法史上,只制定过一部宪法,而不是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经过1982年修订的1954年宪法。我国每次修宪之前,都是由中共中央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这实际上已成为一个宪法惯例,虽然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它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因而是合宪的。为保障修宪程序的正当性和明确性,这一宪法惯例应当成文化,法治化。1954年制宪过程中移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宪法,在当时是一种必然选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其历史局限性也日益显露出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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