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规定行政措施”

被引:9
作者
柳砚涛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规定; 行政措施; 悖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我国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授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该项权力的内涵易生歧义,且与法治行政的若干理念、原则与制度格格不入。宪法和组织法应删除规定行政措施的内容,将其归属于行政立法权和决定、命令制定、发布权范畴内,依法理顺行政机关抽象行为权的内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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