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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
被引:6
作者
:
于大水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烟台师范学院政法系!山东烟台
于大水
机构
:
[1]
烟台师范学院政法系!山东烟台
来源
:
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0年
/ 02期
关键词
:
自主办学;
民事权;
招生权;
制约机制;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G649.20 [方针政策及其阐述];
学科分类号
:
040106 ;
摘要
:
我国以往的高校体制的弊端之一是高校缺乏适应社会、面向社会的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法》确立了高校自主办学的基本原则 ,规定了高校享有的 8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即民事权、招生权、学科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权、国际交流合作权、机构设置和人事权、财产管理和使用权。但任何权利都有制约 ,法律在赋予高校以广泛的自主权的同时 ,还设置了制约机制 ,以防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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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5 / 88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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