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思考

被引:13
作者
张晓云 [1 ,2 ]
常军 [3 ]
杨俊 [2 ]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3] 凤阳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户籍改革; 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31.42 [户籍管理]; D922.3 [土地法]; D923.5 [继承法];
学科分类号
030603 ; 0838 ; 030107 ; 120405 ; 030105 ;
摘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和保障性制约了其可继承性,长期以来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争议,操作上的复杂性也使该权利的继承制度设计困难重重。但是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保障功能逐渐减弱,该权利的身份性也将消解,继承将成为流转的常态。因此,法律应以维护农民利益,重视并充实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前提,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并对怎样继承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保障平等的继承权,防止可能的负面效应。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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