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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思考
被引:13
作者
:
张晓云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张晓云
[
1
,
2
]
常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凤阳县人民法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常军
[
3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杨俊
[
2
]
机构
: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3]
凤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
:
农村经济
|
2015年
/ 01期
关键词
:
户籍改革;
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631.42 [户籍管理];
D922.3 [土地法];
D923.5 [继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603 ;
0838 ;
030107 ;
120405 ;
030105 ;
摘要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和保障性制约了其可继承性,长期以来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争议,操作上的复杂性也使该权利的继承制度设计困难重重。但是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保障功能逐渐减弱,该权利的身份性也将消解,继承将成为流转的常态。因此,法律应以维护农民利益,重视并充实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前提,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并对怎样继承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保障平等的继承权,防止可能的负面效应。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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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8 / 32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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