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

被引:6
作者
祝建军
机构
[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相关市场; 谈判; 华为公司; 市场支配地位; 被告方; 民事侵权行为; 原告; 专利权人; 授权许可; 反垄断法; 经济法; 歧视性定价;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4.04.002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3 [民法];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专利权具有地域性,每一个主权国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又是一个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基于标准中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谈判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垄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引用
收藏
页码:10 / 13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2 条
  • [1] 专利权行使的反垄断法规制[M].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吴广海, 2012
  • [2] 专利许可的原则[M]. 法律出版社 , 马海生, 2010